破产清算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享有破产申请权的有债权人、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律网提醒,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后债务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1.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债务。
2.其他债务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知识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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