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特点有:
1.土地权利预告登记申请人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2.申请预告登记的条件是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土地权利转让,并且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要办理预告登记。
3.登记机关在收到预告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应当记载在土地登记簿上,并向预告登记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后,登记权利人要想发生自己所预期的物权变动结果,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请求权,积极申请本登记。
5.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有:
1.排他性效力
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防止转让人一房多卖以及将房产抵押的风险。
2.登记顺位保证效力
房预告登记能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预先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
3.破产保护效力
即当房屋所有权人陷于破产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预告登记所指向的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4.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预告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九十日,在律网提醒,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知识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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