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哪些_广播权有什么特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27 0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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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授权进行以下行为为侵权。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授权进行以上行为为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在律网提醒您,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

广播权有什么特征

  广播权的特征如下: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广播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三、

广播权保护的期限

  广播权保护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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