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如下:
1.行使时间
(1)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2)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1)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2)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在律网提醒您,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被免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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