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反诉的举证期限是: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在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时候,有一个程序环节叫做民事反诉。在律网提醒您,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解释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知识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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