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一方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的情况下,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居间合同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和不要式性;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和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在律网提醒你,居间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法律知识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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