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破产重组的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2.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债权人第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3.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4.制定重整计划并实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5.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在律网提醒,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入破产程序。
重组有如下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
2.担保物权受限
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3.参与主体广泛
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3.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于,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
清算和重组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目的不同。重组在于挽救企业,清算在于使企业消灭。
2.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重组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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