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修订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的内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公司的章程对外是有部分效力的,应当根据章程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股东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在律网提醒您,这些对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法律知识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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