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_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事项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4 08:30:53
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是“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关于更多《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事项》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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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是“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

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事项

  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事项有: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三、

家事代理权的后果

  在律网提醒您,家事代理权的后果是: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夫妻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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