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
2.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3.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
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验收货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2.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
3.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但是在律网提醒您,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2.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3.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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