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先调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有以下情况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的特别规定有如下内容: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律知识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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