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在律网提醒,基于此特点,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律网提醒,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知识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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