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在律网提醒,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法律知识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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