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如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般会永久保存。案件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重要载体,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了事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法律知识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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