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检查的形成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证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 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过度检查有以下特征: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律网提醒你,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人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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