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和物保的竞合_人保和物保的区别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9 05:20:27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处理规则如下: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关于更多《人保和物保的竞合人保和物保的区别》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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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处理规则如下: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3.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在律网提醒,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

人保和物保的区别

  人保和物保有如下区别:

  1.风险边界不同

  对外提供物保,其风险是可控的,而对外提供保证的风险是无限的,这种无限不是承担责任无限大,而是名下每一项财产都可能被处置。

  2.责任期限

  债权人只有在该期间采取了特定的行为(起诉债务人、要求保证人代偿等),保证人才会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免责了。而物保没有保证期间,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物保一直存在。

三、

物保的方式有几类

  物保的方式有如下三类: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地占有特定财产,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是指债权人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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