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完整性,即保持信息原样性,使信息能正确生成、存储、传输;
2.保密性,即杜绝有用信息泄漏给非授权个人或实体;
3.可用性;
4.不可否认性;
5.可控性,即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传输范围和存放空间内可控。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网提醒您,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法律知识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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