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清偿债务原则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
2.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的限制原则。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当附清偿责任。
4.保留特留份额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清偿债务,遗赠就不能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限定继承。
2.特定遗产债务清偿。
在律网提醒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
法律知识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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