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从孩子出生开始算。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律网提醒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哺乳期是一年,满一年之后,工作状态就必须回到正轨。 如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不包含产假。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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