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决后两年内时间执行。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时间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劳动仲裁有以下条件:
1.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5.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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