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撰写需要写清楚以下内容:
1.合同交易的主体,即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做些背景调查,审查合同主体的资质和资信。
2.合同标的,指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例如,汽车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汽车。
3.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数量或规模,例如,汽车买卖合同中数量是10辆汽车。
4.质量标准,是指在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买卖合同中有很多纠纷都是因为质量不达标引起的。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主要条款,即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在律网提醒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
法律知识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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