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售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5.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房屋买卖进行公证后,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的期限是永久的,但仅限于房屋买卖的行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公证就失效。
根据《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房产买卖工作费用需按照下列标准来收取:
1.标的额五十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如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取 0.2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2%;
3.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部分,收取0.15%;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取0.1%;
4.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取0.05%;一亿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法律知识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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