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仅只有4条内容,却可以说对我们的经济生活影响深远。它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现实复杂问题。
婚姻法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条明确了“共同签字”与“事后追认”的原则,共同签字尤其重要,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这样既可以避免夫妻一方无缘无故就负债,有可以避免债权人因无法举证而受到损失。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加清晰明确。
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点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按目前的我国生活情况主要是包括:衣食住行、就医保健、娱乐旅游、家庭消防等方面。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权人能够证明”就体现了,现在举证责任是在债权人,而不是夫妻双方。
举证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四条说明了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从2018年1月18日起没有审理结案的,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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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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