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7-29 03:10:35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行使主体省教育厅承办机构民办教育处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更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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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省教育厅承办机构民办教育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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