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栏杆扶手配合费22,547.14元,大白施工配合费241,736.44元,冷库等钢结构配合费58万元,一期消防安装工程配合费736,879.58元。
《施工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包含上述工程,整体工程结算执行《2010年黑龙江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根据该取费标准,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专业工程计取3%至5%费率。
判决:
承包人证据证实其作为总承包人计取配合费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亦有发包人出具的通知单、核定单等予以佐证。发包人不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仅以该施工配合费应由第三方分包单位交纳为由,主张该费用非其付款范围。
由于分包工程系建设单位将应由承包人施工部分交予第三方施工,而施工配合费亦为承包人工程造价的必要组成部分及其施工中必须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该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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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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