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化名)为杭州临安某玻璃制品公司员工,2020年10月,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为无责方。刘某受伤后向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局认定刘某该情形为工伤,康复后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41000元,后续刘某要求所在公司赔偿部分工伤待遇,公司拒不配合,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援助
无奈之下,刘某向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决定对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汪烨承办。
承办人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后向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在仲裁委多次主持调解无效后,仲裁委开庭审理并裁决公司方支付刘某工伤待遇差额13000余元,支持了受援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0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02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赔偿如何主张?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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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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