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都会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达到降低用工成本、增加考核时间等目的,但是明确地讲,试用期是不能延长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是有直接关系的:
该法条中除了规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联外,同时还有两个重要信息:
劳动者试用期满,要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要么就会转正,并不存在“延长试用期”的选项,如果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非常容易造成二次约定试用期和超限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例1:员工试用期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届满前,单位认为劳动者还有待考察,向员工发放一份试用期 延长确认书,然后员工签字。
例2: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单位与员工约定了1个月试用期,期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随后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协议,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上签字。
例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1个月,单位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合同期限变为2年,将试用期变更为2个月,劳动者同意并签字。
这样看来,延长试用期这种员工管理方式,既复杂又违法,不如按法律规定,签3年劳动合同,一次性使用最长期限的试用期,如果员工表现良好,提前转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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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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