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段子,是最近真实发生的案例:
据浙江教科频道,近日,杭州民警接到多起报案称电动车被盗。
经调查,民警发现实施盗窃的嫌疑人是一名七旬老人。嫌疑人杨某交代,他老伴儿过世多年,因为太孤单就结交了不少的“女朋友”。其中一个“女朋友”嫌弃自己的电动车太笨重,为了讨好“女朋友”,杨某就偷电动车。此后,“女朋友”的朋友和妹妹也都想要电动车,杨某便多次盗窃。目前,杨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友评论:
“我偷电瓶车养你啊”
那是老人吗?就一老贼
70多岁?结交不少女朋友???
……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的认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特征:
(一)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所有行为未遂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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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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