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李洋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收到庄某反映南京某物业公司拖欠其6月份工资8000多元,希望执法部门帮忙讨回。
在接到诉求后,新区总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戴经理。在执法人员向戴经理详细说明庄某的情况和诉求后,戴经理表示单位不会拖欠他工资的,不过要等到单位的发薪日也就是每月的25日才能统一发工资,不管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是那天发工资。
执法人员也向戴经理表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离职人员的工资应当在离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也就是说,在单位和庄某之间无特殊约定的时候,在庄某离职后两个工作日内单位就应当将工资支付完毕。而庄某已经离职多日,单位确实还未支付其工资,违反了相关规定。听到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戴经理表示会立刻支付庄某的工资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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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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