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三,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夜县光明小区17栋1单元501室,电话:。
因被执行人李四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贵院于2022年2月22日做出(2021)冀0108执恢23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贵院于2022年2月22日做出的(2021)冀0108执恢23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做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财产;
2、依法确认异议人分得财产 万元。
事实和理由
1、贵院于2022年2月22日做出的(2021)冀0108执恢23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1)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南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认定及计算错误。
贵院依据2016年2月18日做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51号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黄绍恒的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判决被告到“指定支付之日止”应支付光大银行本息合计万元,并不是到“付清之日”,而“指定支付之日”是判决生效后10内,大概是2016年3月15日,即利息只给付到该日期止,之后利息不再给付,即本息数已被判决固定下来并不再随时间增加而增加。而光大银行提交的“黄晓玲不良贷款欠款情况表”计算的是“付清之日”,对此不应当予以采纳,而贵院做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此予以采纳并作为分配依据明显错误。
(2)对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享有的抵押权认定及数额认定错误。
被拍卖的涉案房产抵押权登记显示光大银行抵押登记的数额是94万元,不包含利息。抵押登记类型是最高额抵押登记,在光大银行起诉时其享有的具体的抵押权数额才能确定下来。判决书确定光大银行放贷本金495万元,被告未偿还本金2987612.31元,未偿还比例是 %,偿还比例是 %,则光大银行确定享有的抵押权数额是 万元,该数额是光大银行在起诉后才能确定享有的优先权数额,而不是财产分配方案中的 元,财产分配方案对此认定及计算错误。
(3)茹翠月不能参与分配,也不享有抵押权。
首先,茹翠月债权没有经过诉讼,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参与财产分配。其次,茹翠月登记的抵押权,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没有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其享有的抵押权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应当对其进行财产分配。
2、依法确认异议人应分得财产 万元。
(1)从拍卖财产待分配数额中扣除光大银行的抵押权数额就是剩余财产,数额是 元。
(2)一般债权包括:从光大银行判决确定本息数额扣除享有的抵押权后剩余债权,梁斌债权,异议人债权,总数额 元。
(3)分配比例是 %,(剩余财产除以一般债权)
(4)异议人应分得的财产
异议人的一般债权数额乘以分配比例就是异议人应当分得的财产数额即 元,对此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贵院做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明显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做出新的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财产,并依法确认异议人应分得的财产数额。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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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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