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甲。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某区某号一楼楼梯间以240元的价格将一本伪造的重庆某某大学毕业证卖给黄某甲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马某甲处提取到210元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毕业证上的印章系伪造。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马某甲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马某甲坦白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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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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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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