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案例,刑讯逼供立案标准,遇到刑讯逼供怎么办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8 02:01:28
案情:赵作海刑讯逼供案涉案警察被提起公诉2010年4月30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赵振裳在失踪13年后,回到了村中。而此时,因“杀害赵振裳”被判刑的赵关于更多刑讯逼供案例,刑讯逼供立案标准,遇到刑讯逼供怎么办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赵作海刑讯逼供案 涉案警察被提起公诉

2010年4月30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赵振裳在失踪13年后,回到了村中。而此时,因“杀害赵振裳”被判刑的赵作海正在监狱服刑。5月6日,河南《大河报》发表了题为“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的报道,公开赵作海冤案。当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2011年5月27日,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结果:刑讯逼供造冤案 刑讯逼供罪判几年?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6月26日,龙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赵作海因为遇到了警察的刑讯逼供,对不存在的杀人事件含冤认罪。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刑讯逼供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为了能早破案,刑讯逼供的事情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觉察到了防治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态势,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此时就需要有律师来帮助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的证据了。

一、 哪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

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二、刑讯逼供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有以上行为的,均构成刑讯逼供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罪罪犯的身份原因,很多刑讯逼供不被人所知,哪怕是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也因为刑讯逼供手段的隐蔽性,没有留下证据。

遇到刑讯逼供怎么办?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冷静,想办法与家人联系沟通,聘请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负责任的刑辩律师在犯罪嫌疑人遇到刑讯逼供时,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或者搜集你没有犯此罪的证据来辩驳公检机关的指控,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不能完全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赵作海冤案得以沉冤得雪,所以,正义还是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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