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绝当
绝当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即不续当又不赎当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标志着典当权利义务的解除。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43条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二.操作流程
经外勤人员催要,确认形成绝当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清点绝当物填写“绝当清单”,包括绝当物品名、种类、数量、原当金额、原评估价,交有关负责人或经理签字。
(二)保管员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出库单,将绝当物转入专库,并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注销,建立“绝当品专用台帐”,用以登记绝当品的增减变化,同时报业务内勤、财务部门,作相应帐务处理。
(三)绝当物品的处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给当户或典当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四)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进行公开出售,也可进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售价要由业务负责人、评估师、财务人员,根据物品市场价格,科学合理制订。销售价款交财务部门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和财产损益。
(五)超过办法规定限额(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公开拍卖。其拍卖价值超过原当金及相关息费的,在扣除原当金、利息、逾期综合费用、税金后,退还给原当户,拍卖价值低于原当金的,由外勤人员通知原当户缴清所欠本金及相关息费。或依法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所欠当金、利率及综合费用,挽回经济损失。
法律知识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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