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又超载驾驶撞死人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超载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时,遇行人钱某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在鸣笛后、刹车避让不及,将钱某当场撞死。肇事后,被告人费某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经交警支队认定,此案被告人费某负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钱某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无证驾驶撞死人该怎么处罚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某在肇事后有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2011年2月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知识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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