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0 19:31:21
①授予专利权,必须符合一个基本条件,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②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专利三性:新颖性关于更多专利的新颖性判断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①授予专利权,必须符合一个基本条件,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②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专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亦即哪些技术成果可授予专利。

③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国家授予的,所以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条件之外,还必须强调的是它的取得程序,就是必须按照专利法所规定的程序,经过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等程序。

新颖性判断:专利法第廿二条(二)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里,产生了二个概念:与申请日以前的有关技术情报进行比较——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对此,详细说明如下:

一、以权利要求为基础。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由一个由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而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记载这些特征的总和构成。在判断过程中,不允许删除或者加入该权利要求中已记载的或未记载的特征。

二、以对比文件为依据。

信息类型:国内外出版物,不限于正式出版社出版;虽国内公开使用过。通过使用表现的,包括销售、演示、展览、应用、进口等;其他方式是指:口头提供的情报。如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录音等;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时间界限。对出版物、公开使用以及其他公开方式的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以前为界,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与申请日同天的出版物、公开使用以及其他公开方式提供的信息,即使与所判断的技术方案相同,也不能作为对比文件进行判断。具备实用性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地域界限。使用以及其他公开方式,限于国内;出版物,可以国内也或国外。提交文件,则必须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无保密协议约束。受保密约束的出版物、使用或其它方式的信息是公众不能得知的技术内容,国此不能作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的对比文件。

另外还应注意,对比文件的技术资料应是客观存在的技术情报,不应以主观扩大或者缩小。当然对于明显暗含其中的技术内容仍可引用。附图同样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但不能用由图推测出的内容来作为对比依据。比如以图测量获得的尺寸,除非有明确标出的尺寸关系。

三、采用单独对比原则。

即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与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以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对于科技文献来说,是指在期刊上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单独的各份论文、文章。不允许将多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不允许将多份专利文件、多份科技论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技术方案,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对于以公知公用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一般是指单独的一台设备或者一个产品,不允许将不同设备、产品或者其部分结构组合起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多个设备的组合,则现有技术中同样的设备组合可以用于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在判断新颖性时,只有当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在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了,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个没有被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而言,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丧失了新颖性。

各项不同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必须分别予以判断。权利要求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分,所谓“从属”,是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并不意味着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其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等于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四、正确掌握审查基准

①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确认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完全相同或者仅存在记载上差别;

②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④数值或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 ~35% (重量) 的锌和2% ~8% (重量) 的铝,余量为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 (重量) 锌和5% (重量) 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80kW 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 ~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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