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其某市政工程,合同约定A地产公司未给B建筑公司承建此项目,应退还保证金100万元且支付赔偿金50万元。后由于A地产公司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导致无法将该工程交给B建筑公司承建。B建筑公司起诉,同时将A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一并起诉,要求王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辨称:施工合同发包人是A地产公司,承包人是B建筑公司,双方均是法人行为,将王某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意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无法证明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终止,无法将工程交给原告B建筑公司承建,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
王某个人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因素:
1、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150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A地产公司的原始股东某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后,与王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王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王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A地产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王某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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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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