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台原台长汪良受贿获刑3年受贿罪怎么认定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1 12:21:32
北京电台原台长汪良受贿获刑检方指控称,汪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的请托,为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关于更多北京电台原台长汪良受贿获刑3年受贿罪怎么认定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电台原台长汪良受贿获刑

检方指控称,汪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的请托,为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去年4月,汪良被纪委查获归案。

庭审时,汪良对指控没有异议,也没有辩解。其代理人辩护称,王某送的100万元,系送给汪良女儿结婚的礼金,属于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且汪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说,给钱后两天,其和汪良确认了这件事,汪良没有退还的意思。此外,王某还送给汪良一块百达翡丽的铂金表,价值30多万元;汪良即将退休时,王某又送给其一根1000克的金条,价值34万元。此后,有人举报汪良,汪良担心惹出麻烦,便拿自己的字画“还钱”,送给王某大约100幅左右。“这些字画对我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王某表示。

受贿罪怎么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汪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的请托,为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汪良在得知女儿收到100万元现金后,并未及时予以退还,事后还为掩盖犯罪事实与王某订立攻守同盟,将自己书画作品作价抵给王某,显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鉴于汪良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罪行,系自首,真诚认罪悔罪,且退还全部受贿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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