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经营许可证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伪劣高粱种子装入其伪造的某牌高粱种子包装袋,并以每袋(450克)4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5790袋,销售金额为260550元。后李某甲又将其中4110袋卖给某种业有限公司种植,种植面积4110亩,李某甲将剩余的1680袋种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种植面积1300亩。高粱种子种植后均出现出苗率低,造成减产。经市农业局调查和种子管理站田间鉴定和室内检验,认定种植的某牌高粱种子为劣质种子。经评估,造成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85904元;造成李某甲经济损失1378598元。共计经济损失4464502元。
另查明,我国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经营种子。被告人刘某从事经销分装包装的种子,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种子经营管理法律,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不合格的高粱种子,并用仿制正规种子厂家生产、销售的种子包装袋私自进行包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予以销售,种植后造成减产,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损失4464502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对刘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虽对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销售不合格种子能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不具经营资格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案中,刘某违反种子经营管理法律,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仿制正规种子厂家生产、销售的种子包装袋,将不合格的高粱种子私自进行包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并在市场销售,使他人种植后造成减产,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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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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