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一),从合同的内容定义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
(二),但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
(三),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股权众筹合法化的思考
尽快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将股权众筹合法化。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必将越来越快,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立法监管。如果放任市场自行调节,必将产生不可预测的公众事件。尽管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把新型互联金融类公司界定为影子银行,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证监会发言人也明确,要对众筹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金融,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
(一),股权类众筹平台实行强行备案制。鉴于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行业广泛,资金流动量较大,股票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进行主管。所有的股权类众筹平台,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二),建立充分的信息平台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从事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
(三),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用户资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让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
(四),股权类众筹实行融资上限制度。借鉴**《初创期创业企业法案》实行上限制。**限定此类股权融资,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我国也可根据我国国情限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权众筹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众筹平台有义务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使其不得再进入同类平台进行筹资。其不诚信的信息,对其从事其他行业也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股权众筹平台有哪些权利义务风险,股权众筹合法化的思考?从合同的内容定义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具体的股权众筹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知识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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