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责任的选择,加害给付法律后果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3 14:00:11
一、加害给付责任的选择在许多加害给付的案件中,按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处理,对受害人可能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一)在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的关于更多加害给付责任的选择,加害给付法律后果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加害给付责任的选择

在许多加害给付的案件中,按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处理,对受害人可能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

(一)在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当事人在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违约责任,债务人既可以合同的相对性否定其责任,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利的。

(二)因加害给付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通常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尤其是对精神损失来说,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也不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供补救,因此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特别是精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侵权责任获得赔偿。尤其应当看到,从赔偿的范围来看,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因加害给付所产生的损害可以分为履行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基于债务履行时所期待取得的利益,因此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而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乃是债权人对其财产和人身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利益,此种利益主要受侵权法的保护。据此,我国现行立法虽未明确指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范围,但实际上将产品缺陷本身的损害排除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外。依据我国学者的一般观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而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为实现履行利益属于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希望通过实际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以使其获得合同在严格履行下所应得到的全部利益,则必须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如果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则不能赔偿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加害给付法律后果

在加害给付时,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是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或是人身上的损害的,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中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加害给付责任的选择,加害给付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