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将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从举证责任来看,非违约方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后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所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
1、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应更严格。
2、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行严格责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外,在严格责任下,使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互为因果关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
3、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当然,实行严格责任,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结合免责事由综合考查。若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
1、赔偿损失应当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
完全赔偿的原则,指的是遵守合约的一方因违反约定的一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全部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
2、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3、赔偿损失的补偿性与惩罚性
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同时,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4、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法律知识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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