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什么是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有何区别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实业开发公司借款,款项到期,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以土地作价清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在以地抵债未实际履行之际,实业公司要求地产公司还是按照原来的约定归还欠款,房地产公司认为已经有新的协议约定,以地抵债,原债务归于消灭,所以坚持以地抵债。最终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原先的约定归还欠款。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与实业公司的约定就构成了代物清偿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本案例中,两公司虽然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以地抵债’的代物清偿方式了结双方债务,但由于该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原来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自然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总之,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之间区分的界限在于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灭。以物抵债满足了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满足了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法律知识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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