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8 08:40:43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1、二者都属于丧失时效,即超出法定期间就丧失了向有关法定机构请求保护的权利。法律规定这两种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及时保护关于更多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区别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1、二者都属于丧失时效,即超出法定期间就丧失了向有关法定机构请求保护的权利。法律规定这两种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2、二者都是法定的,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改变。

3、二者规定的都是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期间届满权利人均丧失一定的权利,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4、二者都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的性质和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审判活动所适用的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属带有劳动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时效期间。

在期限上,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自《劳动法》生效以后为60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有延长的法律规定,而劳动仲裁时效没有延长的规定。二者虽都有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中止、中断的情形不同。

申诉时效受“迅速、及时”原则的限制,因此不可以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者中止的情形不同。申诉时效的中止有三种情形: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间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申诉时效中止,结束调解之日起,申诉时效继续计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二是当事人在申诉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时,申诉时效可中止。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办事机构的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认为应当受理的,从当事人申请至受理的期间视为时效中止。

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则不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者中断的情形不同。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未做出任何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61号《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函》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据此,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只有一种情形,即权利人在申诉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申诉时效中断,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种情形:一是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二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三是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届满的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只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及实体权利本身并未丧失。仲裁时效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不但程序意义上的仲裁申请权丧失,其实体意义上的仲裁申请权更是无从谈起。

4、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之中,该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虽然以仲裁为前提,但法院的审理既不应是对仲裁实体认定正确与否的评定,亦不应适用仲裁期限的规定。否则,法院以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法律设立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对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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