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由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引发的问题
2002年9月,某信用社为扩展其业务,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该信用社领导集体讨论后擅自决定在当地某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同年9月起,该信用社为筹办其分支机构在当地某区内租下了办公场地,置办了办公设备,雇佣了相关工作人员,至2003年2月,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基本完成,2003年4月该分支机构正式开始营业。至2003年7月,该分支机构已吸纳储户资金共计500余万元,放贷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同年8月初,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并制止了此一违法情况,并将案件上报公安机关。
法院裁判: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构成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信用社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该信用社领导集体讨论后擅自决定在当地某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该信用社罚金五十万元,信用社社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律师说法: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该如何担责?
在我国,金融机构除了商业银行外,还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
本案中的信用社虽属于合法的金融机构,但其设立分支机构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属于“擅自设立”,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故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其定罪处罚。但从刑事政策上看,“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经营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储蓄业务网点,还未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等行为,依据《商业银行法》或者《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该如何担责?”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
法律知识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