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什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8 2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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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那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什么?摄影作品分类不同归属也不同,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什么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根据摄影作品的不同分类,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个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实践中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的瞬间和事件发生的刹那按动快门,锁住精彩场面。因此,准确抓住这个变化瞬间按动快门的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动快门的瞬间固然重要,但整个图像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副作品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按动快门作为确定作品作者的标准,以风景摄影为例,作品的成功主要是整体创意、理解被摄景物、图像设置、构思角度和合理用光,确定能否成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主要看其是否提供了创作性劳动,是否对作品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如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则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就是说,法人、非法人单位本身不能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可以“视为”作者,即按法律推定享有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二)演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摄影作品是指在既有摄影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编辑等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演绎摄影作品除了对原作品的依赖性外,必须强调该作品的再创作性。我国法律对原摄影作品和演绎摄影作品给予同等保护。不过演绎摄影作品的作者只是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原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能阻止别人对同一摄影作品进行演绎。同时,著作权法对演绎摄影作品作了必须合理使用和必须不能侵犯原摄影作品的规定。

(三)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摄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单独成立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例如,几个人为了同一个主题,利用同样的素材,共同创作了一个系列摄影。他们对该系列摄影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每个部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的摄影作品。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者共同享有。如果两个人共同创作的一幅摄影作品中,由两个人事先约定,又共同研究过拍摄构思、拍摄对象、共同选择拍摄角度、共同设计用光等,这样的摄影作品则不可分割,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四)委托摄影作品

委托摄影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如广告公司悬赏为一个广告创意征集理想的照片或委托影楼为某一广告设计拍摄照片。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也就是说,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按合同约定可以归委托人,也可以归受委托人。如果没订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五)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摄影作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个人职务作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单独创作的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基本相似,仅有是否为了履行公务一点区别。

2、合作职务作品,是指同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内部若干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以进行共同的创作活动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它具有浓厚的自然人创作的色彩,署名也为自然人。

3、法人职务作品,是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作品。常见的法人职务作品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摄影作品较少见。

个人职务作品和合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者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摄影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但是,如果在摄影作品完成两年之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摄影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这里所称的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什么以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摄影作品分为个人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以及职务作品,每一类型归属各不相同,此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所以,遇到这些复杂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咨询相关的律师,以更好的维护给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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