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严重违纪,官员贪腐行为有哪些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9 07:51:33
湖北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严重违纪刘善桥出生于1956年11月,湖北随州人,其工作经历一直在本省。2016年8月,黄冈市政协主席王静平被撤销省政协委员资格、免去市政关于更多湖北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严重违纪,官员贪腐行为有哪些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湖北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严重违纪

刘善桥出生于1956年11月,湖北随州人,其工作经历一直在本省。2016年8月,黄冈市政协主席王静平被撤销省政协委员资格、免去市政协主席职务,原因是受党纪政纪处分。王静平一直在黄冈工作,2002年到2012年,王历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秘书长和副市长。

2015年2月28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福清落马。2003年到2010年,龙历任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

黄冈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又是集山区、库区、湖区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刘主政期间经常接受媒体采访,他有几句名言:越困难越要发展,越不发展越困难;靠民养官,天下不安;市场养官,天下平安;有钱出钱,没钱出力,出不了力的出主意,出不了主意的说好话。

刘在网络上风评很差,很多网友认为他工作能力不行、主政10年却未能建设好黄冈。还有人直接举报刘善桥,称其贪腐、卖官,在离开黄冈前突击提拔数十名处级干部。也有人说,刘善桥爱作秀、喜欢自吹自擂。

刘公开表示:“我是农村长大的,从办事员干起,到村长、副乡长、乡长、乡党委书记、副县长,一直干到市长,在农村基层岗位上工作了30年,我觉得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对一个基层干部太重要了。”

他还介绍过自己的学习方法:“我有4个本子,读书笔记本、学习心得本、工作笔记本、数字典型本。”然而,这位自称“爱学习”的官员,却忽略了一项最重要的学习——党纪党规。

去年6月30日至8月30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省开展了巡视“回头看”,反馈指出:湖北有的领导干部不守政治规矩,有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一些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存在较大廉政风险,选人用人问题较突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

官员贪腐行为有哪些

一般官员都是倒在受贿与贪污这两种行为之下,虽然在生活中,贪污受贿都是一起出现,但两者在刑法上并不是一回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如下: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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