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监会要求险企全面自查十大风险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自查的十方面的风险中包括:
(一)公司治理风险。重点检查公司治理规范性、关联交易合规性、股权结构真实性,以及股东虚假出资问题。
(二)产品风险。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产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风险。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以及海外并购风险。
(四)偿付能力风险。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资本约束机制、三年资本规划,以及预防偿付能力不足方案的制定,改善偿付能力的举措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差损风险。关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久期匹配和收益率匹配情况,重点检查业务现金流、资产流动性情况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应对,存量业务利差损风险状况和利差损风险的防范应对情况。
(六)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检查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情况,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
(七)群体性事件风险和声誉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八)“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
(九)重点领域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商业车险业务,以及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十)内控有效性风险。重点检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性等。
对于上述十方面的风险自查,《通知》分别针对每一项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公司治理风险方面,保险机构要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自查,包括保险公司关联方管理、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情况。重点关注:在资金、资产、人事和信息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管控制度、机制是否完善;与股东单位的关联交易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借贷、资产划拨、抵押、担保、再保险等方式转移资金、资产,是否存在有重大风险的不当关联交易等。
保险机构还应自查股权结构真实性,包括股权结构逐级披露、股东关联关系情况。重点关注有无代持,是否存在关联持股、超比例持股等问题。股东虚假出资问题,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资金运用风险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分别针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和海外并购风险进行重点自查。
就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而言,保险机构要自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授权范围投资、先投资后授权等情况。重点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是否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公司在进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时是否严格遵守投资授权范围及流程;重大投资前期尽调是否尽职,项目是否按规定审议;对保险资金投资债权项目监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借款企业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等。
倘若自查结果不合格,保监会则要亲自介入。保监会称,“对边查边犯、屡查屡犯,以及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自查不认真,瞒报、漏报甚至零报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进驻公司帮助开展自查工作,进驻期间公司依法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五部门推五证合一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通知指出,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十月起未换证照设14个月过渡期
通知称,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对账机制
各地要以省为单位,建立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通知》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要求,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工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四)不得因换领执照而增加企业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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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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