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哪些,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哪些危害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1 2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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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哪些

新精神活性物质,它的功能、危害和隐蔽性如同它的名字一样。新,新在了对传统毒品进行了改变,并且涉毒人员还企图绕开法律的监管,钻法律的空子;精神活性物质,活在它和传统毒品具有一样的功能,甚至比传统毒品危害性还要大。

(一)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UNODC)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新出现的、存在药物滥用可能性但国际上尚未列管的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把国际社会现在已经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调整,从形式上变成了另外一种化学物品,跳出国际社会已经列管的名单,但麻醉、致幻、抑制的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是一样的,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是: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

(二)目前UNODC已监测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达251种,已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的数量234种。根据结构特征和作用药理,UNODC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7大类:

1、合成大麻素类。该类物质主要是模拟天然大麻对人体的作用,其成瘾性和戒断症状也与天然大麻类似,长期吸食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及精神错乱,同时也存在致癌的风险。

2、卡西酮类。该类物质主要是卡西酮的衍生物,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会引起严重的大脑损伤,目前该类物质导致精神错乱、自残及暴力攻击他人的案例已有很多。

3、苯乙胺类。该类物质主要包括苯丙胺衍生物及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两个类别。前者以类似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为主,后者则能产生强烈的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这些物质可导致大脑损伤和精神错乱。

4、哌嗪类。该类物质一般为苯基哌嗪或苄基哌嗪的衍生物,具有类似于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兴奋和致幻作用,但效果较温和,持续时间也更长。

5、氯胺酮。该物质在我国属于已列管的精神药物。

6、植物类。该类别包括恰特草、鼠尾草、帽蕊木等含有精神活性物质的植物。

7、其他。包括色胺类、氨基茚类、苯环己基胺类、镇静类等多个类别,分别具有致幻、兴奋、麻醉、镇静等作用。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很多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到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通俗易懂地讲它就是毒品,是属于被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新”,而且相比传统毒品,其传播的范围更广,危害也大。

(一)滥用成瘾

新精神活性物质同许多合成毒品具有类似之处,成瘾性极强。其成瘾和慢性中毒的主要表现特征是滥用时的中枢神经兴奋和戒断后的中枢神经抑制交替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上瘾机理和毒品是一样的,对中枢神经的破坏,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直接破坏人神经元的平稳和稳定,如同激发了脑海里某一块安静的区域,在平静的湖面上激起了涟漪。

(二)健康损害

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包括对神经、精神和心血管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从现有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往往是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加工成“新型毒品”,滥用后极容易导致急性过量中毒,甚至无法进行抢救。因此,这些性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丝毫不亚于过去的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诱发恶性暴力案件。卡西酮类、苯乙胺类以及色胺类物质均有致幻作用,大量吸食后可能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甚至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进而自残或暴力攻击他人。

然后就是损害吸食者健康,诱发各类疾病甚至死亡。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常见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甚至引发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三、律师点评

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汤建彬,法律分析如下:

既然法律出现了漏洞,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一样都具有危害,通过实证研究和对比全球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打击情况,我国最终还是采取打击的手段,通过法律将许多具有危害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到了毒品的行列。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控制

(一)据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魏晓军介绍,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将为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带来积极影响。

涉案的5名人员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并通过伪报品名、夹藏等方式邮寄至国外,本案5名人员制造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管制的物品,因此,本案5名人员制造新精神物质的行为和避开海关走私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制造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五、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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