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池的概念
通常而言,专利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所有人通过某一实体组织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相互许可或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第十二条将专利池定义为“专利联营”,并将专利联营界定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定义仅仅界定了专利权人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行为,而未对专利权人相互许可的情形加以规定。另外,协议安排的形式采取的是“某种形式”这样的概括性描述,即并不限于通过某一实体组织,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联营成员或者某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专利池可能涉及专利池成员之间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信息,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多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专利池通常由某一技术领域内多家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厂商通过协议结成,各成员拥有的核心专利是其进入专利池的前提条件。
专利池成员间以各自专利相互交叉授权,对外则由专利池统一进行许可,即:将所有必要专利捆绑在一起对外许可,并且一般采用统一的许可费标准,许可费收入按照各成员所持必要专利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池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 专利池的积极作用
(一) 专利池能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1) 在先的基本专利和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存在依存关系,两者之间的交叉许可使得从属专利得以实施;
(2) 基本专利可以依靠从属专利进行商业化开发;
(3) 具有互补关系的专利可以通过专利池的相互授权发挥作用。
(二) 专利池可以显著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专利池对其他厂商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厂商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有利于双方交易成本的节约;
(三) 专利池可以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所拥有专利的清单以及被许可厂商的名单都会公开,一旦有厂商侵犯专利权则很容易被查出,这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
三、专利池可能导致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对其他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对下列限制竞争予以禁止:
(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二)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
(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在实践中,专利池还可能导致拒绝许可等其他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知识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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