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
我认为当前资本市场改革中,国务院新国九条所提到的最迫切、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国九条谈到这个问题的内容,我认为应该包含四个层次:一是要“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二是要明确投资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从而“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在制度上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四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但是如何才能做到这些才是问题的根本。 一、非“理性投资”是不是投资者的过错?不是! 散户现在的非理性,完全是过去的市场设计和制度安排留下的恶果。当投资者投资的眼光不关心上市公司本身,不关心融资的道理,只关心股市波动的收益,忽视风险的时候,你不可能要求他理性投资,所以才有“炒股票”的说法,投资哪能是炒作呢?因此要想改变这点,不应该是从投资者入手,换句话说,仅仅通过风险教育等手段是不能实现“理性投资”的。必须至少在四个方面做改变,才可能实现炒作市场变成理性的投资市场:1.规范上市公司!任何内幕交易,不仅仅是责任人的毛毛雨的罚款和市场禁入,而是要受到刑事处罚;2.规范主力机构的操作!任何违规的违法的操作(对倒、散布谣言、老鼠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发他个人倾家荡产;3.规范各种中介和股评的言行!凡是没有按照要求做到中介应尽的责任,相关中介的准入取消,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凡是内外勾结、黑嘴的股评,都给予职业禁入,附带民事和刑事的处罚。4.政府除了以上监管之外,不出台任何政策去托底或者限高。管住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期望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二、什么时候才是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时候?现在显然不是!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语早在股市开设之初就有,但投资者并未关注,之后又有了“责任自负”的说法。但是,如果市场上很多亏损的责任不是投资者自己的原因,或者不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你要求他“亏损自负”就没有道理。譬如大股东与主力资金内外勾结,散户投资者如何自担风险?譬如虚假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黑股评等等,甚至出尔反尔的政策变化,你如何要投资者自担风险?要想改变这些状况,除了上一条要做到的外,政府对市场的融资应该是严格信息披露,任何虚假信息,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要建立风险-收益-流动性对应的不同的资本市场,将不同风险-收益类型的投资者进行不同市场的分流,然后才能谈投资者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主攻方向在哪里?不应该是散户自己行使权力方面! 作为一个专业的市场,我们很难想象散户们都成为投资专家!如此,你即使赋予了投资者的表决权,他们多数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告知信息的时候,即使告知风险也是没有用的。解决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攻方向应该是建立专业投资的机构:各种公募和私募的基金等。但是现在公募基金学习有着明确信用责任和制度安排的**的公募基金,也采用按照基金规模而不是按照基金业绩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在没有诚信环境并且也不会受到处罚的中国市场,就必然带来的是基金的忽悠和欺骗,他们的心思不会放在如何规避投资风险、获得最大收益上,而是琢磨怎么让投资者来买基金,然后让已经买了基金的怎么不索回。而目前的私募基金都不具备合法的身份,一旦出现投资风险,投资者无法维权。因此,要实现真正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必须设计中国特色的专业投资机构,让散户们多数间接入市,而不是直接面对投资市场。 四、笼统所说的“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是否有意义?我认为没有意义! 作为非专业的散户投资者,你给他再多的原始数据和信息,都不可能对投资有所帮助;即使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你一天给他几十个公司的信息(前一段一天预披露几十家公司的信息),他任何能够获得真正的知情权,又如何能够实现监督?所以,信息披露一要准确真实,二要有节奏。这都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作为散户投资者,风险-收益的对称性是求偿权的根本,其他都不重要;作为机构投资者,知情权和监督权是获得求偿权的前提,无论哪种,参与管理的权利都是不重要的。因此,投资者参加股东会的目的应该是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没有决策权,可以用脚投票,如果用脚投票能够起到对上市公司的威慑了,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也可能就真正建立起来了。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 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
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相关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见后。
3、仲裁
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 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 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 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4、向法院起诉
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 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
5、解决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 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6、如何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加以补救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交易前进行妥善的安排,也可避免或减少纠纷的产生。为避免纠纷的产生,投资者应在投资时保持 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 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 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
上述就是关于的相关问题,如果你有问题请拨打律师电话,我们会为您做详细解答。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
法律知识2023-10-23